(2016)鄂0802财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秦玲与熊义芳继承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玲,熊义芳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财保113号申请人:秦玲,女,生于1980年12月5日,汉族,住荆门市.被申请人:熊义芳,女,生于1964年7月4日,汉族,住荆门市.申请人秦玲与被申请人熊义芳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秦玲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熊义芳在湖北千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款X万元,冻结被继承人彭宜学的银行存款X万元。申请人秦玲用位于荆门市X室(房产证号为X)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秦玲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熊义芳在湖北千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款X万元予以冻结;二、对被继承人彭宜学的银行存款X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传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荆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