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02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鄢伟兴与黎承乐、谭振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伟兴,黎承乐,谭振常,刘辉,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南丹汽车总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02民初997号原告:鄢伟兴,男,198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委托代理人:卢炳基,河池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黎承乐,男,1995年11月1日生,壮族,住广西南丹县。被告:谭振常,男,1970年1月2日出生,壮族,住河池市金城江区。被告:刘辉,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新建东路427号。法定代表人:唐运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初荣,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丹县。被告: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南丹汽车总站,住所地河池市南丹县城关镇丹东路。委托代理人莫初荣,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丹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公司,住所地河池市西环路132号。负责人:陈扬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寿良,广西真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鄢伟兴诉被告黎承乐、谭振常、刘辉、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南丹汽车总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2016年9月22日本院依法向原告、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2016年9月27日,原告鄢伟兴及委托代理人卢炳基在收到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鄢伟兴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21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鄢伟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覃露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