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2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建政与胡慧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56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执256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宝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