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特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郝智明、马天保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智明,马天保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特980号申请人郝智明,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谢元修,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马天保,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代理人齐勇,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系被告之亲友。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郝智明诉申请人马天保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郝智明诉申请人马天保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3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郝智明与申请人马天保一致同意于2016年10月13日解除双方在2015年5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申请人马天保支付申请人郝智明租金418500元、物业费31277元及违约金41850元合计491627元,其中申请人马天保的房租押金90000元直接折抵租金,剩余款项401627元分三期付清,第一笔3万元于2016年10月31日前付清,第二笔15万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付清,第三笔221627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上述款项直接支付郝智明账户上:户名:郝智明,账号:62×××92,广发银行郑州未来路大道支行。三、若申请人马天保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申请人郝智明支付自2016年10月31日至申请人马天保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四、申请人马天保自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清退房屋,若申请人马天保到期未能清退房屋,房屋内办公设施及用品的财产所有权归申请人郝智明所有,且不折抵上述应付款项。五、申请人郝智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钰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