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4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绍芹与冯青文、艾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芹,冯青文,艾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1844号原告李绍芹,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突泉县。被告冯青文,男,年龄不详,农民,住内蒙古突泉县。被告艾红梅,女,年龄不详,农民,住内蒙古突泉县。原告李绍芹与被告冯青文、艾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欠款本金2,000.00元,并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2年4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丽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绍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苗会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馨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