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5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顾亚东与蔡仕成、肖红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亚东,蔡仕成,肖红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5720号原告:顾亚东。被告:蔡仕成。被告:肖红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亚东与被告蔡仕成、肖红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亚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墨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