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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9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农会章与覃金喜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会章,覃金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9执240号申请执行人:农会章,个体户。被执行人:覃金喜,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农会章与被执行人覃金喜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农会章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覃金喜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农会章偿付烤漆门价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3,632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1元,申请执行费10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覃金喜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地产、工商股份财产信息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会莲审 判 员  黄培晟代理审判员  唐秀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吉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