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绿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官伟红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运城绿康实业有限公司,上官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恢51号申请人:山西运城绿康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上官伟红,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绿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官伟红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山西运城绿康实业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我院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伟审判员 张荣审判员 冯 海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