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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民终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吴起云顺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王春波、樊继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起云顺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春波,樊继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1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起云顺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顺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树枝,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宗圪堵村。委托代理人王昆龙、严纪伟,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波,男,汉族,1980年4月9日生,山东省垦利县胜坨镇皇殿村人,现住吴起县吴起镇走马台村。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80********。委托代理人张永宏,陕西胜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樊继文,男,汉族,1965年3月17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五谷城乡苗庄科村苗庄科组人,现住该组。公民身份号码:6106261965********。上诉人吴起云顺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春波、樊继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除上诉人吴起云顺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树枝、被上诉人王春波、原审被告樊继文未到庭外,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昆龙、严纪伟,被上诉人王春波委托代理人张永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吴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688元,退还上诉人吴起云顺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赵正卫审 判 员  郑晓梅代理审判员  贺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