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11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浩与田丰、詹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浩,田丰,詹林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2481号原告刘浩,男,194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被告田丰,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住抚顺市新抚区。被告詹林涛,男,1977年5月29号,满族,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原告刘浩与被告田丰、詹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波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原告经本院多次催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不能查找到被告且不能确定被告下落不明,致庭审不能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浩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此款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载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苗伟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