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702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任柳民与阿拉山口华坤工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山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柳民,阿拉山口华坤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02民初70号原告任柳民,男,汉族,1966年7月28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电话:183XX****XX。委托代理人康国军,新疆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阿拉山口华坤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其政,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XXXX委托代理人冯发强,阿拉山口华坤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电话:158XX****XX。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祁忠玉,新疆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任柳民诉被告阿拉山口华坤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中的鉴定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任柳民负担。审判员 姚寅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