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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李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63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1992年5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乙,女,1994年8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丙,男,1969年9月12日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李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6民终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李某乙、李某丙未履行法律文书生效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52000元,案件受理费194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乙、李某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偿还52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40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在内蒙与母亲电话联系)的母亲王某某自愿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李某丙达成以下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在内蒙烧伤住院):一、案件款共计52000元、案件受理费1940元、执行费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李某乙负担42000元及受理费1680元、由李某丙负担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60元,被执行人李某丙与申请执行人私下协商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甲48000元,剩余的案件款4000元,案件受理费194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2日将案件48000元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6民终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省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