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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民辖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田阳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钟肖莲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民辖终60号上诉人广西田阳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三雷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楼。法定代表人梁伟,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钟肖莲,女,1964年12月28日出生,壮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右江区人民医院职工,住百色市右江区。上诉人广西田阳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民初8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广西田阳县辖区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告选择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广西田阳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广西田阳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广西田阳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1、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签订地在南宁市青秀区,根据我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属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上诉人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一审法院管辖,且当事人选择向履行地(田阳县)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对本案就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主张本案《认购协议书》签订地在南宁市青秀区,应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由于起诉人没有选择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故对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不邓采信。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力夫代理审判员  许彩乐代理审判员  彭 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倍appoint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