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袁少敏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少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9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少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20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少敏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少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7月14日8时许,被告人袁少敏在瑞安市东山街道名都网咖内,趁被害人苏某在座位上睡觉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iPhone5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计人民币1388元。2、2016年7月22日5时26分许,被告人袁少敏在瑞安市东山街道沸蓝网吧内,趁被害人陈某在座位上睡觉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OPP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计人民币260元。被告人袁少敏于2016年7月26日在瑞安市东山街道名都网咖内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少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苏某、陈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地点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案发现场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少敏在公共场所扒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少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少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袁少敏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648元,赔偿被害人苏某1388元、陈某260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荣者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