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民初3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六安谐城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先好、冯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谐城商贸有限公司,张先好,冯立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03民初3791号原告:六安谐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开发区纬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9220450R.法定代表人:董宗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成刚,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先好,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冯立成,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六安谐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先好、冯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韩成刚、被告张先好、冯立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消防材料款13047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两被告辩称:从原告处购买消防材料是事实,当时结算13万,但后来我已经支付5万元,现在只欠原告余额8万元。我目前经济困难,没有现金偿还,只能用酒抵付原告。经审理查明: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消防材料。2015年6月19日,原、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130472元,被告立下欠条一份。2016年2月6日被告归还50000元,下欠80472元未付,原告遂起诉来院。本院认为:被告所欠原告材料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当清偿。原告依据被告出具欠条要求归还所欠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结算货款时,未约定付款时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先好、冯立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六安谐城商贸有限公司下欠材料款80472元。案件诉讼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被告张先好、冯立成负担。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伟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