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6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徐仁彪与茅仁卫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仁彪,茅仁卫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516号原告:徐仁彪,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荣,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茅仁卫,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仁彪与被告茅仁卫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仁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元,依法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徐仁彪负担。审 判 员 秦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牟奕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