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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执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赵献忠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献忠,马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1092号申请执行人赵献忠,男,1936年8月35日出生。被执行人马长海,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献忠与被执行人马长海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怀民初字第05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马长海于本判决生效一个月内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一渡河村19号院的西数两间半正房和三间西厢房腾退给赵献忠。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马长海负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6年4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经多次传唤后,于2016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原系翁婿关系,被执行人原籍河北,因与被执行人女儿结婚入户北京市怀柔区,除待腾退标的外无其他居住房屋,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赵献忠尚未实现的权益,应由被执行人马长海继续承担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赵献忠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马长海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忠良审 判 员  李印强代理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吉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