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殷才飞与陈华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才飞,陈华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03民初2440号原告殷才飞,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九江县。被告陈华民,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都昌县。原告殷才飞与被告陈华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才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华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殷才飞诉称:2016年7月19日,原告殷才飞驾驶捷达赣G26**学小轿车在炼油厂道路上行驶,与驾驶现代赣G×××××小轿车的被告陈华民相撞,致使原告车辆受损。双方自愿协商,由被告陈华民一次性赔偿原告殷才飞8000元。当时被告陈华民没有那么多钱,于是就向原告殷才飞出具了一张欠条。现原告殷才飞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华民支付原告殷才飞修理费8000元。原告殷才飞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一张,证明被告陈华民因交通事故欠原告殷才飞车辆修理费8000元的事实。3、被告身份证、行驶证、银行卡、车钥匙,证明事故发生后被告将上述物品交由原告保管。被告陈华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9日,原告殷才飞驾驶捷达赣G26**学小轿车在炼油厂道路上行驶,与驾驶现代赣G×××××小轿车的被告陈华民相撞,致使原告车辆受损。双方自愿协商处理该起事故赔偿事宜,由被告陈华民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修理费捌仟元整(8000元)。欠款人:陈华民2016.7.19”。后被告陈华民未支付车辆维修款,故原告诉来我院。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殷才飞驾驶捷达赣G26**学小轿车与被告驾驶现代赣G×××××小轿车相撞,致使原告殷才飞车辆受损。该事故虽未经交警部门处理,但原告殷才飞与被告陈华民协商处理该案,并由被告陈华民向原告殷才飞出具欠条,约定由被告陈华民向原告殷才飞支付维修费8000元,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被告陈华民应按欠条约定支付欠款,故对原告殷才飞要求被告陈华民支付车辆维修款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华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殷才飞支付车辆维修款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华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