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刑更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罪犯张永健贩卖运输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永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刑更638号罪犯张永健,男,汉族,1979年3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佳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永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永健及其部分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2)黑刑一终字第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6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6年9月21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以罪犯张永健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罪犯张永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永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张永健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原一、二审的裁判文书,送达回证,执行通知书,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制作的《提请减刑建议》、《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三课”成绩单》、2015年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书》、《罪犯计分考核通知单》及《罪犯入监登记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永健的改造表现不足以证实其确有悔改表现。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永健不予减刑。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春艳审 判 员 梁洪涛代理审判员 郭延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凌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