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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4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马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82民初4857号原告:马某,女,汉族,1978年2月9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现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现,河南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男,汉族,1977年2月20日生,住汝州市。原告马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光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2001年5月,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并订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郑艺哲,××××年××月××日生育次子郑艺城。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生气吵架。被告有赌博恶习,经劝说不改,使夫妻矛盾更加激化,感情不断恶化。2012年9月被告再次赌博输掉6000元,原告劝说,再次发生争执。原告便带上次子郑艺城离开被告家中,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9月2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撤诉后又经过9个月,双方感情仍然恶化。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子郑艺哲由被告抚养,婚生次子郑艺城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郑某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与被告郑某于200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9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长子郑艺哲,××××年××月××日生育次子郑艺城。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2012年9月,原被告又因生气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婚生长子郑艺哲一直跟随被告生活,婚生次子郑艺城一直跟随原告共同生活。2015年9月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劝说后撤回起诉,双方至今仍未和好。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子郑艺哲由被告抚养,婚生次子郑艺城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上述事实由结婚证、户口本、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良好的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而夫妻感情的破裂则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双方虽然结婚多年,且生育两个孩子,但分居已四年有余。2015年9月份,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调解劝说原告撤诉后,双方并未及时修补已经面临破裂的夫妻感情,导致至今双方仍不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且经本院调解无效,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说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原被告双方分居后婚生长子郑艺哲一直跟随被告生活、婚生次子郑艺城一直跟随原告共同生活,故婚生子的抚养仍应维持现状为宜,抚养费原告要求双方均自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尊重其意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郑某离婚;婚生长子郑艺哲由被告郑某抚养,婚生次子郑艺城由原告马某抚养,抚养费均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世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亚楠本判决所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