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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民初4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陈林元与陆银根、毛金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元,陆银根,毛金林,陆维贤,苏州众发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4715号原告:陈林元。被告:陆银根。被告:毛金林。被告:陆维贤。被告:苏州众发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大庄村。法定代表人:毛金林。原告陈林元与被告陆银根、毛金林、陆维贤、苏州众发五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丽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银根、毛金林、陆维贤、苏州众发五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林元申请撤回对被告陆银根、毛金林、陆维贤、苏州众发五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林元撤回对被告陆银根、毛金林、陆维贤、苏州众发五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陈林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丽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桑成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