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6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与张东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张东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初1511号原告: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漕河一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应,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绍铭,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东方。原告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东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坤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