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22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尹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422刑初47号公诉机关绥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5年12月9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绥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4日被绥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绥滨县人民检察院以黑绥滨检诉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9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作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尹某饮酒后驾驶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绥滨县绥滨镇奋斗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大世界商城门前时与前方李某驾驶的普通轿车追尾相撞,相撞后尹某驾驶车辆沿奋斗路向北逃逸。尹驾车行驶至奋斗路与振兴大街交叉路口时,又与在振兴大街由东向西行驶的孙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相撞后尹某驾驶车辆继续逃逸。经鉴定:尹某血液中含有乙醇,乙醇的血液浓度为145.422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绥滨县交警大队认定:尹某分别承担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侦查,被告人尹某于2015年12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绥滨县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捕经过、酒精测试仪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单、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交通肇事协议书、收条;黑龙江俊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报告书、绥滨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梅某、李某、孙某的证言;绥滨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尹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尹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冯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志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