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5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欧阳玉平与苏斌、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玉平,苏斌,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5576号原告欧阳玉平,女,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苏斌,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或者,住福建省永定县。被告苏林,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欧阳玉平诉被告苏斌、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楼小康独任审判。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欧阳玉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