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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762号移交部门:刑一庭。被执行人张松,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执行人张松盗窃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闽0122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在本辖区内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闽0122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何 晖执行员 :何光武执行员 :林善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 曾 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