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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佩娟与蔡广建、蔡明举、蔡广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26执1234号蔡广建、蔡明举、蔡广宣:你与王佩娟蔡广建、蔡明举、蔡广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26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全部自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还付款1000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17元。如你自动履行,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并将上述款项汇至如下账户:户名: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如你拒不履行,我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本院地址:颍上县管仲大道777号邮编:236200联系人:李文辉联系电话:0558-445****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