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汝南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驻马店市巨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石北生、李文学、魏东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南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巨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石北生,李文学,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16)豫1727执382号申请执行人汝南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巨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北生,男。被执行人李文学,男。被执行人魏东,男。申请执行人汝南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汝民初字第008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巨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石北生、魏东、李文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巨丰生态农业有公司的存款(收入)的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石北生的存款(收入)的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其他财产。三、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文学的存款(收入)的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其他财产。四、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魏东的存款(收入)的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关兴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国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