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2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原告谢晨升诉被告罗旌卷、高菊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晨升,罗旌卷,高菊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2民初133号原告谢晨升,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罗旌卷,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高菊珠,女,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谢晨升与被告罗旌卷、高菊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原告谢晨升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菊珠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谢晨升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高菊珠的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晨升撤回对被告高菊珠的起诉。审 判 长 胡丽晶审 判 员 李 旭人民陪审员 张方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兰凌宇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