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45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梁燕环、梁某等与钟久信、宋俊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燕环,梁某,李素梅,田泽茂,钟久信,宋俊峰,陈兆根,钟天福,泉州市宏都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4512-1号原告:梁燕环,女,199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原告:梁某。原告:李素梅,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重庆市秀山县。原告:田泽茂(田泽孟),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县。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良山,福建银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久信,男,汉族,1975年3月18日出生,驾驶员,住江西省瑞金市。被告:宋俊峰,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泉州市。被告:陈兆根,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钟天福,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泉州市宏都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美仙山花苑1期#2508。法定代表人:尚保红,总经理。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志强,男,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负责人:王秀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金旺、罗鹏,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泽茂、李素梅、梁燕环、梁某与被告钟久信、宋俊峰、陈兆根、钟天福、泉州市宏都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四原告于2016年9月9日,以与其他被告达成调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泽茂、李素梅、梁燕环、梁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 宇 凯人民陪审员 邱 银 山人民陪审员 黄 娟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诗雅(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