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洲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江西华盈物业有限公司与毛杏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华盈物业有限公司,毛杏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洲民初字第509号原告:江西华盈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八一大道357号财富广场A座1102号,组织机构代码:79282629-9。法定代表人:徐洪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毛杏友,男,1967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华盈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毛杏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承担875元,退回原告875元。审 判 长 戚荣剑人民陪审员 蔡文强人民陪审员 何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熊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