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民终1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文杰与白建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白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终17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系村民。委托代理人邹书连。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系村民。委托代理人张建华,秦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原告张某与原审被告白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礼泉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陕0425民初150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张某、原审被告白某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邹书连、上诉人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礼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5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礼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875元退还张某,二审诉讼费50元退还白某。审 判 长 蔡 昕审 判 员 张亚鹏代理审判员 王高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