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辖终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吴伟伟与钱飞鹏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飞鹏,吴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8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飞鹏,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伟伟,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上诉人钱飞鹏因与被上诉人吴伟伟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第98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钱飞鹏上诉称:原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其经常居住地在义乌市,本案应由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民间借贷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义乌市为其经常居住地,其住所地仍应认定为东阳市。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胜审 判 员 吴传档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