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民初2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陶睿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睿,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2886号原告:陶睿,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淮河大道中段2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睿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睿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睿负担。审判员 王金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