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民终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逊克县邮政分公司、松树沟邮电局与被上诉人辛先盛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黑龙江省逊克县松树沟邮电支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黑龙江省逊克县分公司,辛先盛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民终6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黑龙江省逊克县松树沟邮电支局。负责人张丽宏,该单位支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宏,黑河邮政分公司分销业务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林超,上海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黑龙江省逊克县分公司。负责人付剑峰,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宏,黑河邮政分公司分销业务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林超,上海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先盛,男,1961年5月24日出生,住逊克县。委托代理人刘永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黑龙江省逊克县松树沟邮电支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黑龙江省逊克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辛先盛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逊克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黑龙江省逊克县松树沟邮电支局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黑龙江省逊克县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宏、林超,被上诉人辛先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永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逊克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逊克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代柳怡代理审判员 张可秋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仇长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