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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3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贾萍申请执行江新强合伙纠纷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萍,江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364号申请执行人贾萍,女,195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江新强,男,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本院受理的贾萍申请执行江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113执3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传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作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