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13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贾萍申请执行江新强合伙纠纷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萍,江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364号申请执行人贾萍,女,195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江新强,男,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本院受理的贾萍申请执行江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113执3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传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作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