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吕海与邢润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海,邢润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2560号原告:吕海,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被告:邢润宗,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吕海与被告邢润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吕海于2016年10月14日以被告邢润宗已给原告吕海5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吕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珊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司磊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