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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吕海与邢润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海,邢润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2560号原告:吕海,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被告:邢润宗,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吕海与被告邢润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吕海于2016年10月14日以被告邢润宗已给原告吕海5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吕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珊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司磊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