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保令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汉英,赵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保令2号申请人:刘汉英,女,1971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河北路**号*栋***号。被申请人:赵凤林,男,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河北路**号*栋***号。申请人刘汉英申请人身保护令一案,申请人刘汉英于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刘汉英撤销申请。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申请人刘汉英负担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怡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