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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保令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汉英,赵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保令2号申请人:刘汉英,女,1971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河北路**号*栋***号。被申请人:赵凤林,男,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河北路**号*栋***号。申请人刘汉英申请人身保护令一案,申请人刘汉英于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刘汉英撤销申请。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申请人刘汉英负担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怡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