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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沈红卫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红卫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4刑初103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红卫,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浙江省杭州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6]1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红卫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周龙俊出庭,指控:2016年10月7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沈红卫饮酒后驾驶雅阁牌小型轿车(号牌为浙A×××××),沿杭州市江干区艮山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塘路东口处时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沈红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赔偿对方现金人民币300元。经现场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沈红卫酒精含量为253mg/100mL,后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红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红卫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沈红卫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红卫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红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亚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项 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