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8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代琼与兴文县鑫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代琼,兴文县鑫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罗守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8执284号申请执行人陈代琼,女,汉族,1970年11月18日出生,住兴文县。被执行人兴文县鑫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兴文县仙峰苗族乡团结村二组。法定代表人:李勇,总经理。被执行人罗守仁,男,汉族,1963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民终字第18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兴文县鑫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有煤矿属2016年计划关停煤矿,在兴文县安监局有关停补偿款。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兴文县鑫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兴文县安监局的应进款(关停补偿款)112000元(大写壹拾壹万贰仟圆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罗安涛审判员 王庸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