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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刑更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耿俊平滥伐林木、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耿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刑更832号罪犯耿俊平,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3日作出(2013)北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耿俊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撤销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中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10月23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耿俊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耿俊平于2012年4月份,与刘某,张某合伙购买位于滑县x村南的林木,在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对上述部分林木实施采伐并出售,共计335.2353立方米。另查明,罪犯耿俊平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25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耿俊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撤销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中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罪犯耿俊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四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证人证言、认罪悔罪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耿俊平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符合假释条件,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耿俊平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刘志军人民陪审员  尹玉民人民陪审员  李天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