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7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杭联电脑有限公司、杭州颐高数码旗舰市场永展电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杭联电脑有限公司,杭州颐高数码旗舰市场永展电脑商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7338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杭联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11-1号。法定代表人:尉挺。被告:杭州颐高数码旗舰市场永展电脑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29号(杭州颐高数码旗舰市场*****号)。经营者:朱黎,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杭联电脑有限公司、杭州颐高数码旗舰市场永展电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吕后旺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