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杜运平杜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运平杜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5刑初17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运平杜某某,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6年5月1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5月2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郭新军,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6)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运平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运平杜某某、辩护人郭新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4日7时许,被告人杜运平杜某某受雇驾驶豫E×××××、豫ER4**挂重型半挂货车,沿兰考县境内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黄河路交叉路口处,与由西向东过公路的徐某2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徐某2及电动三轮车乘坐人马某受伤,徐某2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马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杜运平杜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杜运平杜某某即让同车乘坐人范某报警,范某于当日7时零4秒拨打110电话报警,被告人杜运平杜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在讯问过程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杜运平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杜运平杜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肇事车辆信息表、肇事司机杜运平杜某某驾驶证信息查询单、被害人徐某2、马某诊断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表、通话记录查询单、证人范某、王某、吴某、徐某1证言、被害人马某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兰考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兰考县公安局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书、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运平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一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运平杜某某犯罪后主动要求他人拨打110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运平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杜运平杜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马俊超审判员 杨金亮审判员 郭国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