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3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赵素菊申请执行合肥宏泰汽车用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素菊,合肥宏泰汽车用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3105号申请执行人:赵素菊。被执行人:合肥宏泰汽车用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工业区人民大街。法定代表人:杨传洲,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购房定金100000元,诉讼费1250元,并承担执行费1400元,总计1026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宏泰汽车用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1026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