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执异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詹美珍与刘宏庆高洪菊高洪伟深圳市殷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美珍,刘宏庆,高洪菊,高洪伟,深圳市殷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执异104号申请人:詹美珍(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上杭县,被申请人:刘宏庆,男,195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苏省,被申请人:高洪菊,女,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申请人:高洪伟,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山东省邹城市,被执行人:深圳市殷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荔园新村10栋B705,组织机构代码550327091。法定代表人:桑德英。申请人詹美珍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殷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市殷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詹美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1)深南法执字第1923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詹美珍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深圳市殷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刘宏庆、高洪菊、高洪伟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进行了听证。申请人詹美珍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刘宏庆、高洪菊、高洪伟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殷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均未到庭参加听证,本院依法缺席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詹美珍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因劳动纠纷向法院起诉,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830号民事裁定维持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因被执行人深圳市殷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申请人申请了强制执行,但至今未执行到位。现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追加被执行人深圳市殷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刘宏庆、高洪菊、高洪伟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刘宏庆、高洪菊、高洪伟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殷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均未答辩。本院认为,依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向被申请追加人送达应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进行;申请人未提供准确地址或按照其提供的地址不能有效送达,按照自然人身份证住址也不能有效送达的,视为被申请追加人下落不明的,应裁定驳回追加申请。本案中,本院在向被申请人刘宏庆、高洪菊、高洪伟送达法律文书时,均不能完成有效送达,现该三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詹美珍对上述被申请人的追加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詹美珍追加刘宏庆、高洪菊、高洪伟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各方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张 豪审判员 陈静鹊审判员 谭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锦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