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财保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福利与王安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福利,王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760号申请人李福利,男,汉族,46岁,住禹城市。被申请人王安辉,男,38岁,住临邑县。申请人李福利因被申请人王安辉拖欠借款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9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安辉的银行存款29000元整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车辆、房产等车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成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立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