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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财保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福利与王安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福利,王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760号申请人李福利,男,汉族,46岁,住禹城市。被申请人王安辉,男,38岁,住临邑县。申请人李福利因被申请人王安辉拖欠借款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9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安辉的银行存款29000元整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车辆、房产等车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成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立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