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81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陈家升与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升,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1472号申请执行人陈家升,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尹向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家升与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13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家升于2016年7月27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欠款201918元及逾期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家升于2016年10月13日以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申请执行人陈家升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2019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家升提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136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郡峰代理审判员 夏 叶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