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赵黎明与陈俊军、广西俊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黎明,陈俊军,广西俊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11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黎明,男,195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陈俊军,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被执行人广西俊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东葛路延长线创宁大厦710室。法定代表人:陈俊军。赵黎明申请执行陈俊军、广西俊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2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俊军、广西俊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黎明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广西俊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南宁市俊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92%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阳鹏善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