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2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薛中宝、柯东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中宝,柯东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2803号申请执行人薛中宝,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现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柯东昌,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薛中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杭州桐庐法院于作出的(2016)浙0122民初9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柯东昌在(2016)浙0122执280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对被执行人柯东昌银行存款人民币限额在15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被执行人为单位时可不写),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