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3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穆某某与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某,李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23民初1112号原告:穆某某,男,1962年4月1日生,住辉南县。被告:李某某,男,1958年4月26日生,住辉南县。原告穆某某与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穆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彩礼款35000.00元及按1.5分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李某某给原告儿子介绍对象,被告要求原告给付彩礼款35000.00元。2014年5月11日原告将350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被告出具一张欠条,且约定利息1.5分,同时被告承诺原告如果双方未达成婚约,被告将彩礼钱全额返还,后因双方未能联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钱,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不同意返钱,钱我没花着,2014年的事,具体日子记不清了,当时原告找我给他儿子介绍对象,我也不图啥,来回车费我都是自己拿的,对象是我通过柳河的婚姻介绍所一个姓李的介绍的,女方是哪里人记不清了,挺远的,跟我也不熟,我也不认识她,当时老李提出说需要彩礼35000.00元,就可以和女方结婚过日子,后来我和原告合计了两个多小时,之后给老李打电话用的免提让原告当面听着,我问是不是骗局,老李说不是,然后我们就去看女方去了,看完之后在屋里原告就把钱扔桌子上了,让老李拿走了,老李拿走之后女方就拉回原告家了,之后我就回家了,女方过来后三天我才知道女方走了,然后我就和原告上老李那去了,问他怎么回事,老李也没说清楚,女方跑哪里不清楚,现在老李的婚姻介绍所不干了,人也不知道在哪里。原告说要去告老李,我觉得哥们一场都种地不容易,钱回来点就少损失点,然后让我在这个条上签字,我就在这个条上签字了,这个条不是当时给钱的时候打的,是女方走了之后打的条。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李某某通过柳河县一姓李的所开的婚姻介绍所为穆某某儿子介绍一对象,得出35000.00元彩礼款,女方就结婚过日子。李某某领穆某某方到柳河县姓李的所开的婚姻介绍所,穆某某交付35000.00元彩礼款后,将所介绍女子(现本案当事人均不知其姓名)领回家中,第二日该女子即出走,下落不明。该女子走后,穆某某向李某某主张返还所支出的彩礼款35000.00元,并于2014年5月11日自行草拟35000.00元欠条一份(定期限两个月,月利率1.5分)让李某某签字确认,李某某便在该欠条上签字捺印。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穆某某提供的李某某对真实性无异议的欠条一份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的缔结应以感情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产。本案穆某某为其儿子所支付的彩礼款系以与被介绍女子缔结婚姻为目的,该目的未能实现,其主张返还彩礼于法有据。在穆某某直接向该女子主张不能的情况下,其找到介绍人李某某要求承担民事责任,而李某某对穆某某针对其主张内容拟定的欠条上签字,系对该债务的自愿认可,并且李某某对其主张事实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支持,为此,本院对李某某签字确认的上述欠条予以采信。根据欠条所载的内容,穆某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对自愿认可的债务,李某某应予以清偿。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付穆某某所支出的彩礼款35000.00元,并承担从2014年5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按月利率1.5分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00元,减半收取计337.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传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丽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