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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7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陈延娥与张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延娥,张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7647号原告:陈延娥,女,1967年7月20日生,住宿州市。被告:张猛,男,1968年8月8日生,住宿州市。原告陈延娥与被告张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陈延娥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延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延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陈延娥负担。审���员赵德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彦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