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7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陈延娥与张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延娥,张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7647号原告:陈延娥,女,1967年7月20日生,住宿州市。被告:张猛,男,1968年8月8日生,住宿州市。原告陈延娥与被告张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陈延娥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延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延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陈延娥负担。审���员赵德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彦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